“微博钱包”再调查,合作名单却查无此人!观点

前言:一份嵌套复杂且同意后无法回溯的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,实测发现此列表与金融机构官方公布的助贷合作名单存在巨大出入。高达近八成的合作机构否认与微博钱包存在关系,甚至多家已实际合作的银行未在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中,新规之下,答案关乎每一位用户的权益。
本期我们将结合上期提到的“微博钱包”3层嵌套且无法回溯的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(以下简称《列表》),对照截止发稿列表中所述各金融机构披露的助贷合作名单,及粉丝投稿信息,发现又一重大情况,因此进行了持续跟踪报道!
上期我们提到“微博钱包”在多个核心环节的操作模式,不仅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,更存在直接触碰监管红线的重大风险问题。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:
1、利率提示不透明“躲猫猫”,误导倾向明显;
2、协议迷宫设计复杂,弱化用户知情权;3、关键信息回溯难,责任归属成谜;4、个人信息授权范围过度,涉嫌违规共享数据;5、主体定位严重偏离,牌照与业务脱节。
合作名单“消失”背后的法律疑云
微博钱包合规风险再调查
助贷业务的合规性,不仅体现在前端用户交互,也反映在资金端的合作透明度上。截至发稿时间,[金融帮]对微博钱包3层嵌套的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逐一核查了其中所列银行、消费金融等合作机构官网披露的助贷合作机构名单,结果令人深思。
[金融帮]发现近八成金融机构“查无此人”。然而另一方面,《列表》外的部分银行披露的名单中包含“微博钱包”关联主体,《列表》及《金融机构纰漏名单》中均没有相互验证,但用户实际通过微博钱包获得这些银行放款的案例。
这两者间的明显矛盾令人质疑,这份《列表》究竟是真实合作的反映,还是微博钱包单方随意制作?其背后是否存在未向用户充分披露的“隐情”?这种“名单不一致”不透明性现象,会引发哪些核心法律问题?
01
《列表》外金融机构纰漏及实际合作情况
《列表》外银行纰漏:根据10月18日实测获得的“微博钱包”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,其中未包含梅州客商银行、富邦华一银行、上海华瑞银行,而这3家银行在2025年分别8月和9月公布的助贷合作名单中,均明确列有微博钱包的关联运营主体北京微聚智汇科技有限公司。
《列表》外实际合作:根据2025年5月份粉丝投稿的资料显示,其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5月份的多笔借款中,其通过微博钱包借款后,放款金融机构有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。其中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截止发稿未官方查询到助贷合作名单。
备注:上述助贷名单纰漏情况结果以发稿时间为截止时间。具体各金融机构纰漏的助贷合作名单请文末附件1、附件2及附件3查看(名单不完全统计)。附件4: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(微博钱包10月18日截图)。
02
《列表》内金融机构纰漏的情况
仅6家机构明确合作: 在已披露名单的机构中,仅有长银消费金融、兴业消费金融、中邮消费金融、西安银行、宁波通商银行、蓝海银行、尚诚消费金融共计7家金融机构纰漏名单中有与微博钱包相关联的主体名称(如微梦创科、微聚智汇、新浪支付等)。
超八成机构名单“查无此人”: 包括中信银行、蒙商消费金融、众邦银行、华通银行、兰州银行、哈密市商业银行、九江银行、中信消费金融、盛银消费金融、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、吉林亿联银行、中原消费金融、哈银消费金融、甘肃银行、唯品富邦消费金融、阳光消费金融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披露的助贷合作方中,均未发现微博钱包或其关联主体的身影。
尽管微博钱包的关联主体是蒙商消费金融(原包银消费金融)持股40%的第二大股东,但蒙商消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:“经业务部确认,我们公司和微博钱包这边没有合作,所以名单中没有。
部分机构未披露名单: 列表中截至发稿尚有烟台银行、廊坊银行、龙江银行、南京银行、浙江稠州商业银行、江南农村商业银行、民生银行未在其官网找到助贷业务合作名单披露。
备注:上述助贷名单纰漏情况结果以发稿时间为截止时间。具体各金融机构纰漏的助贷合作名单请文末附件1、附件2及附件3查看(名单不完全统计)。附件4: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(微博钱包10月18日)。
合作名单“前后矛盾”的分析
《列表》外实际合作:上述内容提到上海华瑞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,这里我们就不多提,毕竟是5月份的投稿材料,实际借款时间更早,可能存在新规实施前,上述两家银行与微博钱包合作到期未续签等情况。
具体说一说上述提到的《列表》外银行纰漏合作,[金融帮]分析存在合作到期未续签等情况可能性很小,但不排除到期的可能。第一,梅州客商银行是9月2日纰漏,富邦华一银行是8月6,距离新规正式实施(10.1)很近,常见的合同续签工作往往都是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协商续签事宜。第二,如合作到期未续签,银行也应及时纰漏公告。第三,富邦华一银行纰漏助贷合作名单来看,其将历史合作机构也进行了纰漏,并注明已停止合作。
因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
值得注意的是,微博钱包的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设计存在回溯障碍,并且是3层嵌套。用户首次授权后,《列表》链接失效,无法再次查看,这加剧了信息不对称。[众律宝]法律咨询服务团队将对上述情况现,具体分析会引发哪些核心法律问题。
声明: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信息实测调查结构,结合《民法典》、《电子签名法》、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分析,旨在提供行业参考,不构成任何法律或业务决策的专业建议,读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或咨询专业律师。
01
若实际放款方未在《列表》内,相关协议是否有效?
如果用户在10月18日之前通过微博钱包借款,实际放款方为《列表》外,例如上面[金融帮]所提到的梅州客商银行、富邦华一银行等,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从几个关键法律层面分析:
1、电子签名与合同生效问题: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,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合同生效通常自当事人签署时成立,除非合同明确将“贷款发放”或“特定授权”作为生效条件。
2、核心在于“授权”是否有效:如果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是用户个人信息被共享至合作机构的唯一授权依据,而放款银行又不在该列表内,那么微博钱包将用户信息(包括用于电子签名的生物特征、身份信息)提供给未授权银行的行为,涉嫌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。这可能导致基于此信息开展的征信查询、合同签署等后续环节存在重大瑕疵。用户可主张相关操作未获得其有效同意。
3、个人信息授权的合法性问题: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确立了“告知-同意”为核心原则。微博钱包若未在借款前清晰、明确地将实际接收用户信息的银行(如梅州客商银行、富邦华一银行)告知用户并取得单独同意,则涉嫌违反“最小必要”和“透明”原则。
特别是央行征信的查询和上报,需要严格的用户授权。若银行在未获得用户有效授权的情况下查询征信,可能违反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。
4、合同效力可能受影响:基于上述授权缺陷,借款合同特别是其中涉及个人信息处理、征信报送的条款,其效力会受到挑战。用户有权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(如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或违背公序良俗)主张相关条款无效。
不过,合同是否整体无效,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认定。如果借款事实成立,用户获得了资金并使用了服务,法院也可能倾向于调整不合理费用而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。
02
微博钱包可能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?
如果微博钱包确实在用户未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,将个人信息共享给未在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中列明的银行,其行为已涉嫌违法,需承担相应责任:
1、行政责任: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可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停业整顿、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营业执照。
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。
2、民事责任: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,用户有权要求微博钱包停止处理、删除其个人信息,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。
若因不实宣传或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用户误解并订立合同,侵害用户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,用户可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。
潜在刑事责任:如果违规行为情节严重,例如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通过结构化的方式,将高昂的成本以“担保费”、“服务费”等名目由关联方收取,使得借款人的实际总负担远超助贷新规要求水平,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抬高利率,涉嫌触碰法律红线。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触及《刑法》,面临刑事责任风险。
结论与警示
微博钱包《三方合作公司列表》与实际银行合作名单之间的差异,并非简单的信息更新延迟,而是其业务在透明度、合规性方面存在深层问题的体现。这种不透明的操作方式,很可能直接违反了助贷新规中关于合作机构管理、信息透明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要求。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,在通过助贷平台申请贷款时:
1、仔细审阅协议:特别是关于个人信息共享范围的授权文件,尽力了解信息将被提供给哪些机构;
2、保留证据:截图保存所有同意的协议、合同以及资金流水记录;
3、勇于维权:若发现平台未按约定使用个人信息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,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。
助贷行业的健康发展,建立在机构合规经营、信息透明公开的基础之上。平台方必须将合规置于首位,切实履行对用户的责任。